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志方,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美梅国际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58129858X,住所地:东胜区万正广场A5地段5#楼。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志方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美梅国际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东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20)611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6月24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2500元、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东劳人仲字(2020)6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 晓 强 审判员 阿日古娜 审判员 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