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温利琴,女,汉族,1982年3月14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泽民,男,汉族,1954年3月8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审理经过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执他415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张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温利琴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泽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泽民的银行存款1033355.4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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