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执行人:彭某,男,住绥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张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711,321.56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 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上失信黑名单,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王洪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