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刘灿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焦俊霞,女,39岁,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被告妻子。

案由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诉被告刘灿勋、焦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灿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灿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婉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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