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刘灿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焦俊霞,女,39岁,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被告妻子。
案由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诉被告刘灿勋、焦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灿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灿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