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某1,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法定代理人庄某3,申请执行人母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庄某2,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庄某1的法定代理人庄某3与被执行人庄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共26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2629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款2600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290元本院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并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向本院申请的此次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依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本次执行标的(即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的抚养费共26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庄某2名下价值人民币2629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