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东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76735885152。 负责人:张治中,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敏飞,女,该支行资产保全员。 被告:钟建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与被告钟建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东县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锦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观华 书 记 员 郭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