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正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苏本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苏正锋与苏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382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苏正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本利支付赔偿款共210846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9月0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本利送达了(2021)皖0406执130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一辆,已被本案查封(轮候),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本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苏正锋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正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