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振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项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振兰与被执行人项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5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项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项华玲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项华玲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金额人民币115407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鹏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敏 书 记 员 黄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