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某,女,蒙古族,系青海省祁连县默勒镇牧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萍,系祁连县天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却某某,男,藏族,系青海省祁连县野牛沟乡达玉村牧民,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青某与被告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青某以重新考虑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青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