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晓丽,女,****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史立军,****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服刑于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监狱。 原告孙晓丽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现有家庭财产坐落于凤城市阳光新城小区7号楼1-501室,房价:86080元及7号楼一单元502室,房价:70590元房屋两处归原告所有;三、婚生子史哲铭,在校大学生,由原告自行抚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1 年生育一子史哲铭,公民身份号码:2106822001××××××××,现就读于南方医科大学。婚后一个时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长期性格不合,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在与原告相识之前曾发生过伤害他人的事实,于2017年被司法机关以伤害罪予以追诉,现服刑于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监狱。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二处:2004年在原告名下 购得凤城市阳光新城小区7号楼1-501室及7号楼一单元502 楼房两处。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史立军通过与原告孙晓丽通讯联络明确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晓丽、被告史立军于199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史哲铭,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影响了夫妻感情,2017年被告因伤害犯罪服刑于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监狱。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二处楼房:坐落于凤城市阳光新城小区7号楼1-501室及7号楼一单元502楼房,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晓丽与被告史立军离婚; 二、婚生子史哲铭与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孙晓丽自愿承 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忆书 人民陪审员  丁家强 人民陪审员  贺业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佳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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