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娄底市新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龙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兴(原告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贤(原告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涟源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蔡双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宏,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良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娄底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
负责人:刘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康(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双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开福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负责人:徐方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新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双双、张良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开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新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新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底市新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娄底市新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