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德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赵伟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德统与被执行人赵伟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民终2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定金75万元及利息,并支受理费56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及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股权进行冻结,但暂不宜执行,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绍伟 审判员 朱浩健 审判员 巫商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