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雷强,男,****年**月**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凤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雷强与被告王凤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雷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雷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雷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雷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