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名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刘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刘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刘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刘亚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碧松,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柯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王晓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三路11号。
主要负责人:王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许名兰、刘建华、刘红梅、刘建勇、刘亚梅与被告柯俊、王晓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认为本案必须以被告柯俊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请求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应当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