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建全,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徐猛,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建全与被告徐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经调查,徐猛的户籍地在本市闵行区;另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郭建全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也不在徐汇区。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