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被告:孙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与被告孙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1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