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永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西道25-1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666582166R。
法定代表人:张进,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伟与被告唐山永进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