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霍福春,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吴彦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9)黑011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霍福春与吴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598.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彦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彦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吴彦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霍福春,申请执行人霍福春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11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吴 迪 审判员 孙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