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莫兴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杨肖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胥志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告:向稳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贵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凯德街道三星西路。
审理经过
原告莫兴勇、杨肖玲与被告向稳才、胥志明、贵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莫兴勇、杨肖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兴勇、杨肖玲撤回对被告向稳才、胥志明、贵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杨肖玲、莫兴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