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院**楼安联大厦2212。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娇,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墨江天生一对娱乐中心,住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联珠镇双胞小镇**27-1/2/3/4/7。 经营者:李正荣。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墨江天生一对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与被告墨江天生一对娱乐中心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为113.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瑞斌 人民陪审员 王俊翔 人民陪审员 杨金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蒋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