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段真真,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舞阳县。
被执行人:杨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段真真与被执行人杨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11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段真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2021年02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冰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处理);无车辆信息;无公司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
2.2021年06月09日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冰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处理);无车辆信息;无公司股票、基金及其他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杨冰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冰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段真真履行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