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保全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吴鹰。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登攀,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瑜,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保全人:刘英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申请保全人: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保税区嘉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欣)。 申请保全人: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保税区嘉春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欣)。 上述申请保全人委托代理人:毕元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博创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2021)京01执异30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刘英魁、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语春华)、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惠秋实)与中嘉博创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中,被保全人中嘉博创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解除查封冻结;2.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解除查封冻结;3.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海南博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的70%股权解除查封冻结;4.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30%股权解除查封冻结。5.请求解除被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名下的7904账户。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一中院查明,2021年6月21日,该院作出(2021)京01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嘉博创公司价值三亿七千七百三十六万九千一百九十三元九角八分的财产。本院以(2021)京01执保342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北京一中院于2021年6月22日冻结中嘉博创公司名下7904账户内的存款,当日已冻结可用金额人民币14280.45元,额度冻结金额人民币377369193.9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06月22日至2022年06月22日。 同日,该院委托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000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4日。 2021年6月25日,该院委托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冻结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海南博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7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7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同日,该院冻结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1500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 2021年6月28日,该院冻结被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500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 另查,中嘉博创公司的曾用名为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显示:出质人为茂业通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质股权数额5000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期为2018年11月19日,状态为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

北京一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2021)京01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嘉博创公司价值377369193.98元财产,该院据此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了中嘉博创公司名下7904账户以及查封其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博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嘉博创公司认为该案查封存在超标的查封,并提交《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首先,《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说明上述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而非上述公司股权的价值,故该证据,该院不予采信。其次,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物资产价值、对外负债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均可能引起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化。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存在质押情况,且中嘉博创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的价值。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的情形。中嘉博创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中嘉博创公司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中嘉博创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北京一中院(2021)京01执异300号执行裁定,请求解除有关股权和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包括:1.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解除冻结;2.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解除冻结;3.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海南博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的70%股权解除冻结;4.请求法院对超标的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30%股权解除冻结。5.请求解除被冻结的中嘉博创公司名下的7904账户。事实与理由为: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额仅为3.77亿元,而北京一中院实际冻结了复议申请人名下超10亿元的财产,明显超出保全标的额,在复议申请人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本案系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仍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能真实有效反映公司股权价值,股权价值应以审计后的公司净资产作为衡量依据。北京一中院认定复议申请人提供的公司审计报告显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不能反映股东持股的股权价值,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商业惯例和司法判例。首先,北京一中院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以注册资本金额作为中嘉博创股权价值认定依据,无任何法律依据,北京一中院也并未在异议裁定中说明其保全的股权价值应当以注册资本金为依据的任何法律依据。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复27号的司法判例,在审查查封冻结的财产是否超过标的额时,如资产负债表真实性无法确认,则应当对股权的价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资产负债表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时,应当进行评估,未予评估的不能直接驳回异议请求。因此,北京一中院的裁定与司法判例体现的裁判精神不符。再次,根据一般的商业惯例,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现有价值,公司的股本价值将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与公司注册资本不存在等价关系。最后,北京一中院在裁定中认为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物资产价值、对外负债情况等不确定因素均可能引起公司股权价值的变化,该认定系对股权价值以注册资本金为依据的否认,以注册资本金来确认股权价值则不存在受上述因素影响的考量。复议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系与股权价值密切相关的证据,北京一中院认定该证据与股权价值无关自相矛盾,系采信证据不当。二、保全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足以实现保全的目的,即使认为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质押影响,保全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也足以实现保全目的,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保全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均属于超标的保全,应当解除对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首先,中嘉博创公司提交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实,中嘉博创公司持股100%的嘉华信息的净资产额为534508102.88元,中嘉博创的股东权益为5.35亿元;而《股权质押协议》也证实,保全申请人认可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70%的股权足以担保本案争议标的。其次,中嘉博创公司提交的《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证实,中嘉博创公司持股100%的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399,398,764.52元,中嘉博创的股东权益为3.99亿元。即中嘉博创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股权价值共计9.33余亿元人民币,已经远超过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再次,复议申请人现提供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其2020年末净资产价值为279,209,509.99元,中嘉博创享有的股东权益为2.79亿元。三、复议申请人明确提出可以配合法院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但一中院未予评估,其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且质押的股权现已完成出质注销登记。首先,北京一中院裁定认为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因质押而受到影响,但质押对股权价值的影响应当以司法评估为准,存在质押不代表股权价值不足以覆盖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且复议申请人在听证时主动提出配合法院进行司法评估,但北京一中院未予回应,直接作出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其次,复议申请人现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嘉华信息的股权出质已经完成注销登记,北京一中院认为的股权质押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已经消灭。四、北京一中院超标的查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条、第32条之规定,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执行理念,应予撤销或改正。中嘉博创公司系上市公司,公司股价因下属子公司股权基本全部被查封而严重下跌,损失严重,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市场动荡。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在银行贷款及融资授信受到严重影响,如继续对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冻结,导致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信贷、汇票、保函等融资业务无法继续办理,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链条将迅速断裂,公司目前无法在银行开具业务投标及履约保函,现有8.97亿元合同年内到期,占公司营业收入67%,现马上进行合同续约投标工作,将因不能办理投标保函,无法投标续签。其余未到期合同,甲方也因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对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履约能力产生质疑,已经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综上,北京一中院的保全措施存在超标的保全的情形,其作出的异议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查明事实,解除超标的部分的查封行为,以维护中嘉博创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对北京一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保全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中,(2021)京01财保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中嘉博创公司价值377369193.98元财产,北京一中院据此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中嘉博创公司名下7904账户及其持有的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博创云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中嘉博创公司认为本案存在超标的冻结,并提交《北京中天嘉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广东长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目前,超标的保全股权如何判断,对被冻结股权如何估值,需要参照哪些要素,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和当事人举证情况进行综合裁量。中嘉博创公司认为本案存在超标的冻结,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的义务。中嘉博创公司提供的被保全股权公司的审计报告仅能说明上述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未能从公司的经营情况、实物资产价值、对外负债情况等方面证明上述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明显超标的冻结的情形。综上,中嘉博创公司的复议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北京一中院(2021)京01执异30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执异30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峰 审 判 员  齐立新 审 判 员  禹明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翊民 书 记 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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