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贝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林龙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张贝正与林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3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林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贝正借款本金40万元;二、被告林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贝正支付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借款利息264657.52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张贝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0元,由被告林龙江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贝正负担880元,被告林龙江负担4120元。

因林龙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张贝正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林龙江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005.88元已冻结且扣划,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清偿了相应的部分债务;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林龙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龙江名下鲁A×××××途锐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对外投资、网络资金、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林龙江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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