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被告: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杨淑清。 被告:陈绍华,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秀梅与被告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陈绍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秀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秀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辛 鑫 书 记 员 于家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