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路176号。
被执行人:李刚,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刘丽丽,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刚、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1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刚、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8818.75元;二、被告李刚、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到2020年7月21日的借款利息551.81元(包括罚息、复利),及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三、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21年6月2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