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清,职位: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静雯,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艳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齐市龙沙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以下简称龙花支行)与被告陈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9,824.42元。利息1,036.25元(截止至2017年7月7日),本息合计130,860.67元。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851.64元(130.860.67X6%律师费);4、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被告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13.5万元。期限25年。被告用其位于齐齐哈尔市××厂××楼××单元××号(房权证齐字第××)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135,000.00元贷款的义务,但被告于2017年1月开始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无还款意愿。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另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七条“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之约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用。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降低信贷风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如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对不足部分原告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直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为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00元,退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龙花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