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地区喀什市。
被告: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喀什地区喀什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