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1881号1030-1A。

负责人:陈志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乐三村136、137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晨炜,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豪都花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茂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民初18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豪都花园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松茂公司赔偿上诉人豪都花园业委会损失319,295元,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有合同、事实依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关于修剪树木绿植,被上诉人未尽修剪树木绿植义务,而上诉人承担损失均有事实依据。关于垃圾清运,被上诉人在提供小区物业服务期间,未清理公共区域垃圾,且该等垃圾“不需要区分垃圾类别”,按约皆应由其清理,费用由其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松茂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豪都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上诉人主张一审均已提出,其同意一审裁判理由、结果。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过度修剪绿植被政府部门处罚,修剪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修剪费用支出没有依据;被上诉人已经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一审中举证证明安排专门人员对小区绿植进行修剪,支付了树木修剪、垃圾清运费用。

一审原告诉称

豪都花园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松茂公司赔偿豪都花园业委会损失319,2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0日,豪都花园业委会作为甲方、松茂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三)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四)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五)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六)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七)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八)业主委托的其他有偿服务事项。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二)公共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三;(三)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三;……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经济赔偿。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期贰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合同附件三物业服务标准,第二项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标准约定,楼内公共区域,……垃圾收集:多层按物业管理需要配置收集点,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染,无明显异味。楼外公共区域,道路地面、绿地、明沟: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垃圾箱(房):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箱(房)每日冲洗,保持垃圾箱(房)及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染、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灭害措施完善;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一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第四项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约定,草坪:修剪,每年普修四遍以上,草面基本完整;清杂草:每年普除杂草五遍以上;……树木:修剪,乔、灌木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超过齐平线10cm应修剪,每年不少于四遍,做到表面圆整,基本无脱节;地被、攀援植物适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二次;中耕除草、松土:每年中耕除草五次以上,土壤基本疏松;……其他,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基本开花;球、篱、地被生长正常,缺枝、空挡不明显。

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仍按原合同内容继续履行,至2018年5月31日,松茂公司实际撤离豪都花园小区。

2018年5月30日,豪都花园业委会与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上海A公司为豪都花园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18年6月5日开始,豪都花园小区组织相关人员开始清运小区内各种垃圾。

2018年6月12日,豪都花园业委会、上海A公司、青浦区XX镇XX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方在《松茂物业公司遗留问题的说明》下方“确认”处盖章并书写“情况属实”,该材料载明,松茂物业公司自2012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一直滞留豪都国际花园至2018年5月31日撤出,因滞留期间没有按之前签订的物业合同对小区履行必要的管理及服务,如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导致喷泉、水景、花坛、树坛、路灯、围栏等损毁严重损坏;没有对树木、灌木、草坪进行必要的修剪及维护,导致损毁严重,修复工程量巨大;没有对小区居民垃圾及时清运,导致累积垃圾量巨大。为分清责任,合理界定,现实事求是对松茂物业遗留主要问题记录如下表:其中,垃圾堆场清运70,000元,散落垃圾(含建筑垃圾)清运60,000元,散落毛垃圾清运20,000元,散垃圾清运48,000元,树木修剪400,000元,……表格下方注明:由于时间仓促,表中统计数据不一定十分精确,以实际发生为准。

2018年6月13日,豪都花园业委会作为甲方、上海A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鉴于:1、自2018年6月1日起,乙方为甲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2018年5月30日签署《物业服务合同》。2、因小区之前的物业服务企业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合同义务,导致小区有大量遗留问题需集中处理,包括:垃圾堆积、树木及绿化需修剪维护、各类设施年久失修等。2018年6月12日,当地居委会会同甲、乙双方对上述遗留问题进行现场查看并三方确认。现为解决上述遗留问题并明确双方权责,在《物业服务合同》基础上,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于2018年6月13日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一、本协议签订后,立即开展小区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特别是遗留堆积垃圾的清运和树木、绿化的修剪、维护,其他遗留问题也逐步处理。该等工作由乙方主导推进,甲方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二、因甲方没有专属银行账户(维修基金账户除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甲方的收支账务由乙方代管,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和指示代收、代支。所以,甲方授权乙方负责与垃圾清运、树木修剪等第三方单位签订合同、结算费用,但乙方应事先经过甲方同意。费用最终由甲方承担,甲方资金不足的乙方先行垫付,双方再行结算。三、本协议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与《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涉及的事项,双方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日常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与本协议无关。

2018年6月20日,上海A公司与案外人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B公司)签订《小区垃圾清运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清运范围:小区清运结算及付款方式:1、8吨车市场统一价1,000元/车;2、甲方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3、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发票;4、按半年结算,如有业主要求单独开具发票的,经由乙方负责为业主办理;5、结账采用支票或转账方式进行。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每日将小区垃圾堆放点垃圾清运出小区,应根据需要(以甲方电话通知为准)清运垃圾,同时做好场地清洁工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需在1小时内到现场,最迟不得超过3个小时,否则每迟到1次扣款200元。协议另对其余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9月20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上海B公司50,000元,用途载明“09-1181豪都垃圾清运费”;2018年10月31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上海B公司40,000元,用途载明“10-1284豪都垃圾清运费”;2019年1月25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上海B公司40,000元,用途载明“1-0934豪都国际花园6-11月垃圾清运费40车”。

2019年6月1日,上海A公司作为甲方、案外人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C公司)作为乙方、豪都花园业委会作为丙方,共同签订《豪都国际花园乔木修剪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质量标准约定,1、乙方按甲方要求去除树木的干枯枝、重叠枝、内膛枝、交叉枝、做到修剪后树形美观、并有利于树木生长。2、乙方按照上海市园林绿化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并参考甲方意见对乔木进行修剪。第五条计价标准约定,180元/棵,共900棵,合同含税价款合计¥162,000.00元,其中不含税价¥157,281.55元,税金4,718.45元。提供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9年6月18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上海C公司50,000元,汇款用途为“6-1319豪都国际花园乔木修剪费用退票重付”,2019年8月23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上海C公司52,600元,汇款用途为“8-0184豪都国际花园乔木修剪费(尾款)”,2019年11月21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案外人谢某25,800元,汇款用途为“11-1083借款用于豪都国际花园乔木修剪费”,2020年1月16日,上海A公司转账交付上海C公司32,895元,汇款用途为“1-1155豪都国际花园153棵乔木修剪费”。一审庭审中,豪都花园业委会另提供账单详情打印件一份,豪都花园业委会称系案外人谢某将25,800元交付运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转账凭证,松茂公司对于该份证据不予认可,称无法看出系由谢某将钱款转出。

一审另查明,2019年4月22日,案外人上海XX中心(以下简称上海XX中心)向上海A公司出具报价函,报价项目为豪都国际花园乔木修剪,单价175元/棵,总量160棵,共计28,000元。2019年上海A公司向上海XX中心转账交付28,000元。

一审再查明,2021年2月18日,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大会、豪都花园业委会、上海A公司三方共同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中载明:“……,关于本案诉争的因清运垃圾和修剪树木发生的费用,豪都花园业委会与真贤物业已进行约定,对于真贤物业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的费用,事先已经过豪都花园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确认,费用最终由业主大会的公共收益承担。”

一审又查明,松茂公司工资表及费用报销表显示负责豪都花园小区绿化的员工共有五名,松茂公司的银行明细显示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松茂公司每月向该五人发放工资。

2018年5月3日,上海D有限公司为豪都花园业委会开具两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500元,发票载明服务名称为垃圾清运费,备注“豪都”,2018年6月4日,松茂公司向上海D有限公司转账交付16,500元。

2019年5月14日,看看新闻发表标题为“修剪?砍伐?重塑?小区参天大树遭‘砍头’”的图文新闻,新闻报道称,青浦区豪都国际花园,有香樟、水杉等品种的大树共计1,200余棵,生长了25年。今年四月下旬,有居民发现小区门口标志性的林荫道,被砍伐得一片叶子也不剩。询问下来,这竟是小区修剪绿化的工程,更令人气愤的是,在业主们的不断制止和投诉下,这样大尺度的“修剪”仍在进行。……2019年5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对上海A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8,000元,处罚类型为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一审庭审中,豪都花园业委会另提供告知函、关于松茂物业公司豪都管理处问题的函,其中告知函载明:“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公司已悉上海豪都国际花园第五届业委会于2018年元旦17日正式成立,因本届业委会工作需要,再次告知贵公司配合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三、请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豪都国际花园小区所有的生活垃圾,残枝烂叶,建筑垃圾清理完毕。香樟树木的修剪。逾期我委将上报有关部门后作出处理。”其中关于松茂物业公司豪都管理处问题的函载明:“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司多年来在我小区的不善管理的作为,已经引起业主强烈不满。众多业主和我委曾数度致函给贵司,要求解决贵司豪都管理处诸多存在的问题,至今未见回复。现将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我委意见再次致函给贵司,要求贵司立即予以妥善解决。……5、小区香樟树等乔、灌木,多年来未按合同约定每年进行两次修剪,应采取补救措施尽快进行修剪。若不修剪,相应修剪费用将由贵司承担。……10、多年积累的垃圾场、自行车棚等垃圾死角,请及时清理。不清理的,发生的相应费用将由贵司承担。”对于上述两份文件,豪都花园业委会称其当面交给松茂公司派驻豪都花园业委会的经理及财务人员并抄送徐泾镇房管办及徐安第二居委会,松茂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从未收到过。

一审庭审中,豪都花园业委会另提供照片打印件一组,打印件显示照片拍摄日期为2018年6月1日,拍摄内容为小区内堆放的大量垃圾。豪都花园业委会未提供该组照片的原件,松茂公司对于打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明内容也不予认可。

豪都花园业委会另提供名为“XX”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一组,豪都花园业委会称群内人员为豪都国际花园小区新的物业经理及保安等,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月5日至15期间,相关人员拍摄大量松茂公司处堆积的大量垃圾及车辆清理垃圾的照片。松茂公司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照片中有部分为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当由业主自行清理,部分为生活垃圾,对于生活垃圾松茂公司此前已与案外公司签订了垃圾清运协议,可要求该公司继续清理。

对于建筑垃圾的清理,松茂公司称并非其清运范围,小区业主装修时会要求业主缴纳垃圾清运保证金,在业主将建筑垃圾清理完毕后再予以退还,或者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清理,物业公司另行收取费用。豪都花园业委会确认与现在的物业公司对于建筑垃圾约定由物业公司清理,但装修时物业公司另行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与实际产生的清理费用多退少补。但松茂公司撤场时并未与新的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导致豪都花园业委会现无法确认部分建筑垃圾是由哪些业主产生,故只能组织人员自行清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豪都花园业委会主张的损失包含两部分内容:清运垃圾产生的费用及修剪树木产生的费用。对于清运垃圾产生的费用,松茂公司虽提供了向上海D有限公司的付款凭证及相应的发票,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松茂公司离场时对小区遗留的垃圾进行了清理,但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其离场时,已将遗留的垃圾全部清理干净。从豪都花园业委会提供的群微信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中的照片来看,2018年6月初,豪都花园小区内仍堆放各种垃圾,而松茂公司自2010年3月开始为豪都花园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至离场时长达八年多的时间,故2018年6月豪都花园小区仍遗留的垃圾大部分系松茂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产生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松茂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未能达到此前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三中关于清洁卫生服务的标准,松茂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豪都花园业委会提供了与上海B公司签订的《小区垃圾清运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松茂公司撤场后豪都花园业委会组织人员清运垃圾产生垃圾清理费用130,000元的事实。对于上述费用是否应当全部由松茂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为,豪都花园业委会提供的照片显示,小区内堆放的有部分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而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下由业主自行清理,或业主另行缴纳相应的垃圾清运费用后委托松茂公司清理,故对于豪都花园业委会清理建筑垃圾的费用不应当全部由松茂公司承担,但松茂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对于建筑垃圾的产生及后续的清理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双方的物业合同中也约定建筑垃圾应当封闭存放,但豪都花园小区散落了大量的建筑垃圾且一直未及时清理,说明松茂公司未能尽到有效的管理职责也违反了物业服务的约定,故松茂公司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因豪都花园小区内的垃圾已经清理完毕,现场不复存在,已无法区分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的数量或比例,故对于垃圾清运的费用,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松茂公司承担100,000元。

对于豪都花园业委会主张的修剪树木绿植的实际花费,豪都花园业委会虽提供了相关的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为修剪树木产生了相关的费用,但松茂公司提供的新闻报道及上海A公司的处罚信息显示,豪都花园业委会对于小区树木的修剪已属过度修剪,引起了小区业主的反对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修剪行为本身已不具有实足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本案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于树木的修剪仅约定乔、灌木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等,对于修剪需要达到何种效果并无明确的约定,同时松茂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显示松茂公司安排了专门的人员对豪都花园业委会小区内的绿化进行修剪,故对于该部分花费,豪都花园业委会要求松茂公司支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1年3月1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损失100,000元;二、驳回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余诉请。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089元,减半收取3,044.50元,由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2,091.50元(已付),由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一审法院)。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豪都花园业委会与被上诉人松茂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双方由之建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属有效。根据查明事实,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至2018年5月31日,双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效应延续至该期日。

有效合同依法约束当事人按约履行。本案一、二审争议焦点均在于豪都花园业委会主张的清运垃圾费用、修剪树木费用成立与否。

应该指出,上诉主张成立依赖于以下事实证成,即松茂公司物业服务履行期间未完成垃圾清运、花木修剪义务,豪都花园业委会嗣后针对其未尽义务的替代履行产生的费用(损失)具备客观性、必要性。

关于清运垃圾费用(损失),根据查明事实,松茂公司撤场后,2018年6月豪都花园小区仍遗留未清运垃圾,豪都花园业委会组织人员清运垃圾产生费用13万元。根据豪都花园业委会(照片)证据显示,小区内堆放垃圾有部分为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此部应属业主自行或委托清理义务范畴,该等费用不应由松茂公司承担;正如一审法院指出,松茂公司对于建筑垃圾的产生及后续的清理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其未尽到有效管理职责违反了物业服务约定,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豪都花园业委会无法证明建筑垃圾与其他垃圾之数量或比例,原判斟酌确定10万元作为必要清理义务范围符合现有证据事实,上诉相关主张缺乏充分之事实依据,本院不能支持。

关于花木修剪费用,豪都花园业委会确已举证证明其嗣后为修剪树木产生费用的客观性,但其必要性即松茂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之范围其始终未能证明。审理中,松茂公司举证至少证明了其曾履行花木修剪义务,同时证明豪都花园业委会嗣后小区树木修剪属过度修剪,引起小区业主的反对并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指出,上诉人此部修剪费用(损失)主张未能证明其支出的必要性,原判于此裁断准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豪都花园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豪都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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