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高省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阳,男,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张某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一、蔡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准备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39元,减半收取计5469元,由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