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郭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魏志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艳民与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应给付申请人刘艳民4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艳民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6月1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47号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的银行存款共计3321.82元,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4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艳民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艳民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艳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1678.18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