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郭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魏志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艳民与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应给付申请人刘艳民45000元,申请执行人刘艳民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送达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6月10日分别对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47号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的银行存款共计3321.82元,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1728执24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郭威、魏志攀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艳民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艳民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艳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41678.18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铁山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曹金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英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