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李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杨大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杨鸿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法定诉讼代理人:索娟娟(系杨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汤阴县。 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负担352元,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负担3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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