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李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杨大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杨鸿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法定诉讼代理人:索娟娟(系杨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汤阴县。 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计7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索娟娟、杨大贵、李凤英、杨鸿亿、杨某负担352元,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负担3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