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王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安捷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邬迪。
第三人:邬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枫与北京安捷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7)昌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7)昌执字第2536号]过程中,王枫向本院提出追加邬迪为该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枫称,根据贵院(2007)昌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债务人安捷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查到安捷通公司的财务账户里原有的15万元已被转移走。这也充分说明债务人不履行法律责任,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转移财产后又因为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故此,申请追加邬迪为被执行人,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
邬迪未发表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王枫与安捷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昌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捷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枫借款人民币8万元、利息19035元,共计人民币99035元。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安捷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因安捷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07)昌执字第2536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07)昌执字第2536号案终结执行。
另查,安捷通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邬迪。投资人为邬迪、吕晨。该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王枫提供的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要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条件。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枫提供第三人邬迪的地址及本院依职权所能查到的户籍地向其邮寄追加申请书等材料,邮件均被退回,本院无法与邬迪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在此情形下,不宜在执行过程中直接确定是否追加邬迪为被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审查程序。王枫可在其进一步提供邬迪的有效联系方式后,再行提出追加申请或通过诉讼,要求邬迪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京0114执异355号案件的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