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金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被告:冯永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陆良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金莲诉被告冯永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袁金莲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金莲撤回对被告冯永金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永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