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祝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原告:李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宇曦,系王祝久与李红之女,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688441460K,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城西路60号。 负责人:苗雷。 被告: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47835,住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80号B栋16层3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

审理经过

原告王祝久、李红与被告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贵州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祝久、李红于2021年7月19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祝久、李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减半收取1027元,予以免交。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明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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