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馨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段彦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明,北京市中盾(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云小娟,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馨心、段彦春与被告云小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馨心、段彦春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馨心、段彦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张馨心、段彦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馨心、段彦春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晓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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