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院2号楼3层302号。
法定代表人:薛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治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治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310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治春住所地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辖区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0E031098号裁决由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