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清大国华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幢C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福泰,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东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史家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民终26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阳煤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5003.8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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