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会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军,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宏,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杨店镇桃花驿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君,新疆伟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北郊路**院。
法定代表人:孙国峰,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帏,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会庆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阳光恒昌(哈密))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现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