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文明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渠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匡建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思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青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大岩洞居委会12组2幢2单元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玲,女,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文明联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思彬、四川省青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川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文明联不服本院(2020)川0304民初586号民事判决,曾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31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3民申2号民事裁定,认为文明联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文明联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文明联在向本院申请再审前,已经向自贡市中级人民申请再审,且被驳回了再审申请。文明联在明知其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后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终结再审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再审申请人文明联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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