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温某。
被执行人:郭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某、郭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利息24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82执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