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美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立辉,黑龙江广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美娟因与被申请人孙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7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高美娟申请再审称,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孙振兴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孙振兴负担。事实和理由:高美娟不认识孙振兴,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孙振兴仅凭银行流水不能证实案涉款项系出借给高美娟,孙振兴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高美娟与孙振兴外甥段甲双系恋爱关系,案涉款项系段甲双赠与高美娟的生活费,孙振兴与段甲双恶意串通,虚构孙振兴系债权人。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振兴于2018年5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高美娟转款10万元,高美娟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主张案涉款项系孙振兴外甥段甲双向其支付的生活费,系段甲双对高美娟的赠与,并非孙振兴向高美娟出借。因段甲双一审中出庭证实案涉款项系高美娟向孙振兴的借款,并非本人赠与高美娟,且高美娟对于案涉款项系段甲双赠与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高美娟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高美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高美娟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