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佳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
被告:张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佳蕊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佳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9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