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系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甘某。 法定代表人:董某,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某于2020年12月3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XXX),依法查封或冻结其账户417608.3元的存款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等值其他财产或房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12月31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行银行账户金额417608.3元的存款(账号为:XXX),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或房产。 案件申请费2608元,暂由申请人山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尚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