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庚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波,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双利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02093079255C,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双利村楠竹山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刘平。
被告:刘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罗庚生与益阳市资阳区双利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罗庚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庚生撤回对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双利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平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庚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