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林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林锟与被执行人陈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9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林锟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代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陈代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了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杨林锟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5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燕娥 审判员  郑少红 审判员  李彦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刘定源 书记员伍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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