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庆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磊,曲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曲阜石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阜市时庄街道土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曲阜市时庄街道土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881ME04640683。
审理经过
原告孔庆雨与被告曲阜市时庄街道土坡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庆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阜市时庄街道土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曲阜土坡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孔庆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05年9月6日起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孔庆雨从1995年起至2005年间担任被告的村计生主任,由于政策原因2005年9月间被告将孔庆雨辞退后经与被告核算,被告至今拖欠孔庆雨垫付的宣传费用、差补工资、退休金共计5500元,被告同意支付且已入账处理,经每年多次催要拖欠至今未付。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曲阜土坡村委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至2005年期间,原告孔庆雨任被告曲阜土坡村委会计生主任。1995年元月17日的加盖有被告行政印章的凭证载明:“收庆雨95年元月15号单据报账款金额¥500元大写伍佰元”;2005年9月6日的加盖有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单载明:“庆雨计生专职工资、2001年10月至2003年4月(每月80.00元)金额¥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
“庆雨计生专职退休金¥2682元大写贰仟陆佰捌拾贰元”;以上合计金额为5582元。庭审中,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被告支付5500元,剩余82元予以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曲阜土坡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等费用共计5582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500元,剩余82元自愿放弃,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等费用共计5500元及利息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曲阜市时庄街道土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孔庆雨劳务费等费用共计5500元及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曲阜市时庄街道土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