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洣水镇杨山路(王清香等12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4MA4Q3XPE8L。 负责人:向小云,经理。 原告: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吉万达广场10栋2单元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06575B。 法定代表人:赵小芳,经理。 被告:广西星汇万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075869。 法定代表人:蓝双华,总经理。 被告:兰桂华,男,畲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现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建业一街*号)。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星汇万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桂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星汇万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桂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星汇万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兰桂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衡东分公司、广西泽卫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旷文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春霞 书 记 员 周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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