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文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辉,系上诉人钟文革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弄章,男,1974年9月11日,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树兴,平江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霞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文革因与被上诉人刘弄章、原审被告李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1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文革于2021年8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文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钟文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钟文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钟文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