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孟江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曾庆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孙海霞,女,汉族,山西省。
审理经过
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晋0823民初1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孙海霞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孙海霞银行存款5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保全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闻喜鸿民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