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程某。

被执行人:陈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522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一、陈某分两次归还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于2021年3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2011年2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实际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陈某负担。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陈某于2021年3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陈某负担。因陈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立即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在网络查控中发现陈某银行卡中有存款1153.03元,已冻结划拨到程某的账户中。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程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某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5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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